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发表时间:2024/05/22 11:25:07  作者:新闻中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3年度宣传发行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3年度宣传发行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4年度第二批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的通告

  关于四川省2014年度第三十批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人员名单的公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范围内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教育、民政、宗教、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安全监管、工商、民航、体育、旅游、人防等部门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理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完整并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完善消防档案。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所在的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实施统一管理,同时制订整体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六个月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应急疏散演练。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火灾高危单位理应当设立消防工作部门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并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四川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8号)的有关要求并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建立专职消防队伍,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其他火灾高危单位理应当配备满足本单位灭火救援工作需要的消防装备器材,并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10%确定,且不少于8人。志愿消防队每月应至少开展一次灭火救援业务训练。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及其所在建筑和场所应当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消防验收备案,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应当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者未依法申报备案的,不得擅自施工、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或者营业。

  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任何火灾高危单位不得降低标准配置,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或场所的使用性质或者防火条件,不得擅自增加火灾危险性,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12个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查测试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合乎行业标准。

  火灾高危单位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一定要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火灾高危单位理应当划分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加强防火防爆工艺管理和特定种类设备检验维护,严格火源管理控制,严防火灾爆炸事故。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理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按要求设置禁火禁烟警示标识。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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