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重复符号能量单位 被罚1万合理吗?
发表时间:2024/05/16 17:38:24  作者:食品包装袋 

  案子回放:2015年6月26日郑州市中原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赵某某告发,称上好佳出产在思达桐柏广场出售的“上好佳”牌洋葱圈、鲜虾条、鲜虾片、薯条等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郑州市中原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立案、查询后,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郑工商中原处(2015)30号行政处罚决议,以为思达桐柏广场配送的原告出产的“上好佳”牌不一样的规范的洋葱圈、鲜虾条八种食物标签上的养分成分表,在能量单位里既标kj又标kcal,不符合《预包装食物养分标签公例》养分标签之根本格局,构成养分标签违背法令规则的行为,对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69元,罚款一万元。上好佳(我国)有限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遂向法院申述。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则,“预包装食物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法令、法规或许食物安全规范规则有必要标明的别的的事项”,而《预包装食物养分标签公例》中又规则,“预包装食物养分标签强制标明内容有能量、中心养分素的含量值及其占养分素参考值的百分比等(其间能量的单位标明为kj)”,但原告在其出产的食物标签上的养分成分表中,在“能量栏”处标明以kj作为计量单位的含量数值后边,一起标明以kcal作为计量单位的含量数值。kcal是热量单位,与kj所表明的内容,并不抵触且可彼此转化,咱们我们都以为,这一标识,并不违背法令和法规强制性规则,且不会对消费的人形成误解。

  终究,法院判定撤销了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郑工商中原处(2015)30号行政处罚决议。毫无疑问,上好佳(我国)有限公司运用最有力的法令武器保护了企业的形象,避免了经济的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