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产品条码怎么适用法条
发表时间:2025/04/01 19:32:55  作者:撕拉袋 

  2016年1月6日,某质监局对A公司进行全方位查看,发现其在产品包装上运用了B公司的产品条码。执法人员人以为,A公司的行为归于冒用别人的产品条码,违反了《产品条码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第21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包装上运用其他条码假充产品条码;不得假造产品条码”的规则,应适用该《方法》第35条对A公司予以处理。

  笔者以为,执法人员对A公司行为的定性不正确,法条适用也显着过错,现剖析如下。

  首要,执法人员对《方法》第21条第二款的了解有误。第二款规则的是“不得在产品包装上运用其他条码假充产品条码”,这儿的“其他条码”,指的是非产品条码。条码即条形码,其品种十分之多,产品条码仅是其间一种。《方法》第21条第二款着重的是:不能用非产品条码假充产品条码。执法人员将该条款中的“其他条码”即非产品条码误解为“别人注册的产品条码”,所以将A公司运用B公司产品条码的行为认定为用“别人的产品条码”假充自己的产品条码,这显然是因为对条码的概念和内在认识不清而形成的定性过错。

  其次,质检总局对私行运用别人产品条码的行为有清晰的定性。质检总局《关于〈产品条码管理方法〉施行过程中有关问题定见的函》(质检方法函〔2008〕67号,2008.2.19发)中清晰了未经核准注册运用厂商辨认代码和相应的产品条码行为的几种状况,其间一条便是“私行运用别人注册的厂商辨认代码和相应的产品条码,侵略体系成员产品条码专用权的”。本案中,A公司私行运用B公司的产品条码仅是一种表现形式,其本质是自己未经核准注册运用厂商辨认代码和相应的产品条码。因而,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方法》第21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运用厂商辨认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规则,适用此条款才是对A公司行为的精确定性。

  再次,执法人员用“冒用”一词表述A公司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归于过错表述。执法人员的了解是:A公司私行运用B公司的产品条码,便是A“冒用”B,用“冒用”两字能通俗易懂地阐明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可是,用“冒用”一词表述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既不谨慎,也不精确,对A公司的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只能用《方法》第21条第一款的用语进行标准表述。

  总归,本事例反映出单个执法人员未能正确把握条码基础知识,对《方法》及质检总局辅导定见的学习也不行深化,没有吃透条文内容和定见精力,导致对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定性过错、法令适用过错。执法人员应以此案为鉴,加强学习,仔细办妥此类产品条码案子。